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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制定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 有效期五年
2021-03-20 20:24:08    来源:

黄河新闻网讯(记者周昱丽)近日,记者从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,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,规范抽样检验行为,该局决定制定《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
《办法》共六章四十条,对承担省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(以下称承检机构)的产生、工作要求、考核管理、法律责任均作出明确规定。《办法》的实施将对推动承检机构依法从检、依规从检,进一步提高山西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水平发挥积极作用。

《办法》第三十条规定,承检机构、食品检验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即刻终止委托,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,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:未经检验,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;伪造、编造或篡改检验数据,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;调换样品,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;其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情形。

《办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即刻终止委托,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,五年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: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;泄露、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;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;谎报、瞒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;抽样检验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。

该《办法》有效期五年,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。《山西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[编辑:周昱丽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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